close

  本報北京12月25日電(記者王亦君)“如果有法律規定對政府行為提出了要求,這些行為與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,如果公民有證據表明政府沒有實施這些行為,或者實施這些行為直接損害了公民個人權益,是否就可以納入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?”今天上午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(草案),吳恆委員表示,此次行政訴訟法實施近23年來的首次修改,應該在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上有所考慮。
  現行《行政訴訟法》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做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,根據規定,人民法院不受理對行政機關制定、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、命令即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,涉及公民政治權利、勞動權、受教育權等行政行為,都被明確排除在受案範圍之外。
  莫文秀委員提出,現行《行政訴訟法》既列舉規定了法院應當受理的訴訟,又列舉規定了法院不受理的訴訟,列舉規定的優點是具體、清楚,便於操作、可掌握,但是缺點是難免掛一漏萬,缺少靈活性,無法根據社會實踐需要及時作出調整,建議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採取肯定概括加否定列舉的模式,即概括規定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,同時用列舉的方式排除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。
  辜勝阻委員提出,《行政訴訟法》是調解官民關係的,但是這部法律頒佈以來所發揮的作用從司法實踐中來看極其有限,現在是“信訪不信法”,由於行政司法救濟渠道不夠,所以大量的行政糾紛就走向信訪。
  “規定受案範圍採取列舉加排除的方法,列舉本來就是有限的,再加上排除,使得受案的範圍很窄,此次修改在受案範圍方面有一些拓展,但是拓展還是不夠,應當明確規定,只要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,都應當被列入到行政訴訟範圍之內,凡是《行政訴訟法》明確規定的可訴性的事項,不得加以排除,《行政訴訟法》沒有明確規定的,有單行法律法規授權的,也要嚴格遵循。就是要把受案範圍進一步擴大。”辜勝阻說。
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公佈的《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》明確規定,除了根據《行政訴訟法》明文規定以及行政行為的性質不宜提起行政訴訟的,均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。上述司法解釋採取了概括加排除的方式規定了受案範圍,辜勝阻建議修改《行政訴訟法》時予以參考。王剛委員對這一建議表示贊同。他也建議採用總括加排除的方式來規範受案範圍。
 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建議,將社會組織的準行政行為也納入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範圍內。比如對足協做出的處罰決定提起訴訟,法院是不受理的,但是這種處罰決定也有行政處罰性質,讓當事人投訴無門不合適。再比如村委會和居委會也作出相當多的經濟類、管理類的決定,對於這類準行政行為導致的後果,目前也是投訴無門的。
  此外,王明雯委員還建議,將有關受案範圍的規定中的“具體行政行為”改為“行政行為”。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社會共識,近年來,社會各界呼籲將抽象行政行為及內部行政行為、行政協議等納入受案範圍的呼聲很高,採用“行政行為”一詞,可以為將來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預留空間。  (原標題:部分委員建議擴大民告官受案範圍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fn25fnkic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